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2號
原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