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司調字第313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請求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表明相對人,此經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函促其於文到5日內予以補正並提出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與同段000建號建物之之不動產謄本(一類/全部)與異動索引及相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查詢資訊。惟迄今未見其就此有所補正,本院自無從確認相對人究竟為何人,故本件顯然不能調解,依前開法條所示,自應駁回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