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50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吳水 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吳水赺(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50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