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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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債權人成麟建材有限公司
弄1之7號法定代理人 陳成麟
弄1之7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健誠瑋齊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吳健誠即瑋齊工程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
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若聲請狀債務人名稱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瑋齊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
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許素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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