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90號被告即上訴人 許鴻檥 原告即被上訴人 曾聰亭
曾阿三 上訴人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9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56,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4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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