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念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偵查案號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2630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偵查案號原記載為「101年度偵字第207號」,顯與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案號記載不符,實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26305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