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47號聲請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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