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銀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銀昌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吳銀昌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供詞與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不符,有勾串之虞,又其涉犯之強盜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重罪則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胡宜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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