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何金原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被告 邵文南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許惠瑜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