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偉祥選任辯護人劉喜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2號主文欄內所載「吳偉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更正為「吳偉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內均已載明被告吳偉祥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屬累犯,是就附表編號12號主文欄內誤載「吳偉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部分,應更正為「吳偉祥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