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志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綵君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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