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委任管理之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被告甲○○
丁○○
之8丙○○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委任管理之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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