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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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78號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及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宜娟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