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4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778、2780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3日訊問、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針對同案被告 盧茂林 是否有與被告甲○○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之犯意聯絡一情,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其所涉犯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未予羈押,顯難續行追訴、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日開始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與妻已離異,家中尚有2位年幼子女及祖母需要被告照顧,被告乃為家中經濟之來源支柱,被告被收押迄今,其2位小孩皆賴其祖母照料,惟其祖母已70多歲,年邁體衰又行動不便,生活陷入困窘,家中頓失經濟支柱,每思及其祖母與小孩乏人照顧之情,即輾轉難眠忐忑不安,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本件全卷卷證資料,被告涉犯前開犯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而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並被告所陳述之停止羈押理由,又非法定應停止羈押之事由,且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