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大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
被   告 迦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
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起,另新台幣叁拾叁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
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迦南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迦南公司)自民國97年
7月2日至97年8月12日,陸續向原告訂購預拌混凝土,
計應給付原告貨款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
2被告迦南公司持由被告乙○○簽發,被告迦南公司背書,
發票日期分別為97年11月20日、97年12月20日及98年1月
20日,票據號碼為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
,票面金額分別為375270元、375270元及338898元支票3
紙,詎僅發票日期為97年11月20日之支票兌現,餘2紙支
票(以下簡稱系爭2紙支票),面額計714168元均遭存款
不足退票。嗣原告向被告追索,未獲置理。
3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14168元,及其中37
5270元自97年12月22日起,另338898元自98年1月22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的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應收帳款對帳單、買賣合約書等為證,被告2人均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14168元,及其
中375270元自97年12月22日起,另338898元自98年1月22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的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782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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