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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