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426號
原   告  廖素妮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
被   告  廖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非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提起確認之訴,被告之住所係在雲林縣螺鎮
福里里10鄰新厝17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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