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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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4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215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0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