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41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0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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