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商標法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初起至95年4月26日止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並販賣,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第83條,經本院以95年度士簡字第1511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171號),判處拘役貳拾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