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33號上訴人唐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於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李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