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76號聲請人寶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桂玉┌────────────────────────────────────────────────────────┐│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交通銀行台北分行│94年9月10日│32,638元│ME0000000││││有限公司 洪賢德 ││││││├──┼─────────┼─────────┼───────────┼─────────┼────────┼──┤│002│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交通銀行台北分行│94年9月10日│4,720元│ME0000000││││有限公司洪賢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