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送達代收人 劉永隆 相對人 熊友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琳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熊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並查核聲請人所提資料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捌仟零貳元│├─────────┼────────────────┤│第一審送達郵費│捌佰壹拾肆元│├─────────┼────────────────┤│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貳佰伍拾元│├─────────┼────────────────┤│本件程序送達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合計│壹拾肆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年度字第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年度上字第號及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