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六一二號
聲請人乙○○
送達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鄭永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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