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晉封威靈公都城隍爺廟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中市晉封威靈公都城隍爺廟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中市晉封威靈公都城隍爺廟之董事長,該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七、十、十四、十五、十六、十九、二十五、三十五條,因修正之故,檢具㈠修訂章程會議紀錄一份;㈡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一件;㈢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各一份;㈣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四份,聲請本院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台中市晉封威靈公都城隍爺廟之董事長,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維持財團之目的無違,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