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 徐傑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時,雖將聲請人住所中「53弄」誤載為「55弄」,惟經核上開誤載並不影響系爭支票同一性之辨別,亦不影響持票人權利之行使,是本件聲請仍應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 官利冠蔚 附表:
┌──────────────────────────────────────────────────────┐│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銓為精機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桃│99年12月10日│123,240元│AZ一八八一七六│││1│司 林瑞娥 │園分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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