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源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祥 坤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瓊儀┌──────────────────────────────────────────────────────┐│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源權有限公司吳祥│台灣土地銀行平鎮分│99年9月30日│18,900元│DD0六四八七七││││坤│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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