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1號聲請人東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謝明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1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上資實業股份有限公│渣打商銀龍潭分行│99年11月30日│334,321元│AA0000000││││司 何水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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