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素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緩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六合彩簽賭紀錄單壹本、六合彩開獎號碼表壹張、計算機壹臺,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素珠因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9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六合彩簽賭紀錄單1本、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計算機1臺(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保管字第110號),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9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428號處分書各1份附偵查卷可憑,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卷可稽。而扣案之六合彩簽賭紀錄單1本、六合彩開獎號碼表1張、計算機1臺,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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