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瑞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麗鶯莊麗玲莊忠憲 間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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