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748號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兼法定代理人 林偉峰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被上訴人 朱金龍
朱素華 朱素真 朱素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偉峰為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5年
5月12日變更為林偉峰,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於105年12月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楊博欽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