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發焜 聲請人 劉致 和
溫中瑜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易泰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本院一0三年度醫上字第二十七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本院103年度醫上字第2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當事人,為確認民國10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內容,爰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為本院103年度上字第2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光碟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至原審被告 劉致和 、溫中瑜(下稱劉致和等人)聲請交付上開光碟部分,查原審判決駁回相對人對於劉致和等人之訴,相對人就此部分並未上訴,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效力亦不及於劉致和等人,相對人於本院雖對其等提起附帶上訴,惟已經本院裁定駁回,故劉致和、溫中瑜已非本件當事人,復未敘明聲請交付該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等聲請交付上開錄音光碟,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呂淑玲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