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秋君 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金雅芳附表:
㈠本件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敘明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說明
協商成立時間、協商成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協商成立文號、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151條第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且本項規定僅需聲請人與任一債權人成立協商即有適用(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8號參照),因此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本條但書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還款條件有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具體證據。如聲請人係因調解成立後,受其他未參與調解之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而致無法履行協商還款件者,應具體說明其事由及毀諾時間點,並提出其他債權人請求清償及目前已履行協商還款條件之證明。
㈡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㈡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綜
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早餐店店名及地址為何?聲請人係自營
或受僱於該早餐店?若是受僱,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及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若聲請人自營上開早餐店,或於聲請更生前五年內從事其他營業活動,聲請人應說明營業地點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請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之證明,如營業額資料及報稅證明(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等。
㈣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水電費、
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扶養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須附計算式)。
㈤請說明對於受扶養人 沈玉香 每月所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計算方
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如租金、醫療費用收據、健保費投保資料表…),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扶養費用。【註: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沈玉香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未完整、清晰,請提出清晰影印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提出載有出租人、租賃地址、有效租賃期間之相關證明文件、每月實際繳納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㈥提出受扶養人之沈玉香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登完成其名下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迄今為止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㈦聲請人提出受扶養人沈玉香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未完整、清晰
,請提出清晰影印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提出載有出租人、租賃地址、有效租賃期間之相關租賃文件、每月實際繳納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若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如何分攤租金費用。
㈧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沈玉香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
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㈩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6年6月1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或公文。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