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詹夏連 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固有明文,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告訴人既非上開法條所列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承審法官甲○○迴避。惟查:本件聲請人並非上開事件之「被告」,更非檢察官或自訴人,顯非刑事訴訟法第3條所稱之當事人,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之規定不合,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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