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抗告人 梁進科

相對人 許雅惠

代理人 陳琮涼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53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抗字第39號裁定後,相對人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非抗字第147號裁定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均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係擔保民國113年8月20日成立之消費借貸債權,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所持債權,非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範圍,況抗告人未向相對人借款,亦未簽發本票,且未設定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相對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自屬無據,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相對人陳述略以:兩造於113年8月20日簽訂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同年月21日送件登記,同年月23日完成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相對人於同年月26日以匯款方式交付300萬元,抗告人於同日簽發同額本票及借款收據,依形式上審查已得認定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特定債權存在,符合實行普通抵押權之要件,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並無不合等語。並聲明:抗告駁回。

三、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要旨參照)。次按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均得以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為被擔保債權。所不同者,乃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發生原因客觀存在之特定債權,包括債權額已確定或未確定之特定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則係擔保一定範圍內,債權額尚未確定之不特定債權。是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不限於設定當時已發生之特定債權,而可包括債權額已預定但尚未確定之特定債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依此,尤以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須有借款之交付始生效力,惟為保護債權人之權益,一般交易實務上多係於借款債務人設定抵押權完成後債權人始會實際撥付借款,如所設定者為普通抵押權,僅因實際交付借款之日與設定抵押權時預定之撥款日不符,即逕認該債權非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當與借貸雙方締約之真意不符。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13年8月26日向其借款3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11月19日,並設定系爭抵押權登記在案,抗告人屆期未清償等語,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核屬相符,原法院據以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雖辯稱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債權,非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範圍云云,惟相對人於113年8月26日匯款300萬元予抗告人,抗告人並於同日簽發300萬元本票及抵押借款收據乙情,有匯款單、抵押借款收據在卷可佐,且觀諸113年8月26日之抵押借款收據所載:「抗告人提供所有系爭不動產,於113年8月20日向相對人借款300萬元整,確實收訖無誤。並向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收件字號:113山甲登字第2730號),以上借款屬實無訛。」等語,可見上開30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兩造係於113年8月20日先行達成借款之合意,俟系爭抵押權於113年8月23日設定登記完成後,相對人即於113年8月26日匯款交付300萬元借款予抗告人,經抗告人收受後,特開立該抵押借款收據及本票予相對人,依上開說明,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債權,自屬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內,抗告人此部分抗辯,即屬無據。至抗告人辯稱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之情,係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大甲區

文化段

477

3,588.85

10000分之7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46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商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0層

一層:46.2

三層:46.2

合計:92.4

陽台:6.19

平台:6.19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共有部分:文化段10建號,面積:4,958.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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