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377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票號0000000至0000000,及票號0000000共十六件本票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票據法第85條之規定,除法定原因外不得期前追索,惟查本件票號0000000至0000000,及票號0000000共十六件本票,其發票日均在本件聲請之前,且命於五日內補提退票理由單,逾期均未補正,予以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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