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5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豐州
       張恩綺
被   告  高蔭虎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55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6月7日下午2時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
月6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志崴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彭志崴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威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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