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馬補字第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本件原告與被告龍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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