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林思齊
林彥勳 吳秋蜜 被告 李思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63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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