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鄭淑敏 被告 張宏祥
陳尤莉 鄭淑如 李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7,968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元土地面積10,220.76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共19243/72000=3,277,9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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