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原告 朱敏恒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欣 律師
王怡茹 律師被告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美麗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5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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