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43號原告勤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代福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蔡全淩 律師被告詠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修清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複代理人 袁大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24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