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