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度司促字第 6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9 年司促字第 6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53號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