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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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28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送達證書,翻譯成馬來西亞國文後,送回本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