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33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至十九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