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為專科沒收(95年度毒偵字第1749號、97年度聲沒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毒聲字第734號、96年毒聲字第7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74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白粉一袋(驗餘淨重0.07公克)內含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且為違禁物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5年8月15日調科壹字第200006455號鑑定通知書1紙可稽,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於95年8月15日調科壹字第200006455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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