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之1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為專科沒收(94年度毒偵字第2548號、97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警員於民國94年9月26日下午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4段2號1樓上方鐵皮屋,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
0.30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包)。嗣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3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於94年12月15日調科壹字第200005892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