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9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⒈債務人退伍前任職何單位?何時退伍?退伍時是否領取退伍金、月退俸或其他相關給付?並提出資料證明。
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劉相山 、 林春霞 ,就上述2人應分
擔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姓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及最近兩年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暨證明文件,並提出上述2人於95年、96年之所得及財產歸戶清單。
⒊釋明有無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係屬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