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BURBERRY及圖」圍巾貳佰壹拾伍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行「(下稱英商布拜里公司)」等字應予刪除;及證據欄第3、4行關於「權利證書、估價表」之記載予以刪除,並增列搜索扣押筆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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